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(建设模块)从业人员注册变更要求的通知

发布者: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:2024/09/29

各信用主体、有关单位:

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主体办理从业人员注册、变更工作,提高信息审核效率,现将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(建设模块,以下简称系统从业人员注册变更及有关要求明确如下:

一、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注册及变更。信用主体通过系统录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仅限于:法定代表人、企业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(施工企业)及质量负责人(检测企业)信用主体应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,法定代表人信息系统企业管理机构”中录入,其余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系统人员信息模块录入并添加职务。

二、参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注册及变更。信用主体通过系统录入参评项目各标段的从业人员仅限于:1.勘察设计标段的负责人、专项负责人及设计代表;2.施工标段的项目经理、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;3.监理标段的总监、专职安全副总监或副总监(如有);4.试验检测标段(含工地试验室、现场检测项目及交竣工)负责人。

除上述从业人员外,其余人员不再纳入信用主体从业人员注册变更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信息审核范围。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原《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《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》(甬交发〔202078号)与此有冲突的,按照此通知要求执行。